□通訊員 李真真
本報訊 因離職糾紛產生不滿情緒,被告金某在微信朋友圈發布某公司的貶損性言論,散布“純屬騙人,亂開除人”等不實信息,造成某公司名譽受損。該公司依法維權,遂向法院提前訴訟。近日,鹿邑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該起名譽權糾紛案件。
2024年5月14日,金某與某公司簽訂勞務合同后正式入職,擔任客戶專員及銷售人員。
2024年7月31日,金某向某公司申請離職并填寫員工離職單、離職承諾書,離職原因為個人原因,并備注“本人自愿離職,所有費用已結清,與某公司不存在任何勞務爭議”。
2024年8月7日,金某在其微信朋友圈發布“某公司,純屬騙人,亂開除人,大家都白去上班”等貶損性言論。某公司發現后立即與金某進行溝通協商,金某隨后刪除微信朋友圈相關信息,但未進行道歉。某公司將金某訴至法院,要求賠禮道歉、簽具道歉書,消除其貶損性言論所造成的影響。
法院審理認為,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,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、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。名譽權是指對民事主體的品德、聲望、才能、信用等方面的社會評價。以書面、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,或者捏造事實公然丑化他人人格,以及使用侮辱、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,造成一定影響的,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的行為。
本案中,原告某公司作為企業法人,依法享有名譽權。被告金某因宣泄不滿情緒,在微信朋友圈發布貶損性言論,導致原告某公司商業信譽收到較低的社會評價。金某具有明顯過錯,侵權事實成立,侵犯了原告某公司的名譽權,應承擔消除影響、賠禮道歉的法律責任。遂判決金某向原告某公司賠禮道歉,并簽具道歉書,消除其貶損性言論造成的不良影響。